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四)劳动争议仲裁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和省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管理,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劳动工资与基金监督科
组织编制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负责监督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制度;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研究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指导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负责调查、采集、分析和公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及企业人工成本预警预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负责协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计分析及预、决算意见的审核;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案件;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实施管理监督。
(六)职业技能培训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拟定社会劳动力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七)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个人帐户确定和基金征缴、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为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研究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失业保险与就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负责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社区就业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全市各级就业经费筹集和管理的办法,并对就业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贯彻落实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政策性安置职工和调配工作;按照规定为本市劳动力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来蚌就业办理相关工作。
(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蚌埠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基金管理的政策、办法及配套措施;研究拟定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其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拟定职工因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研究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保留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其中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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