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投出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只能用于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国有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国有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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