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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2、依法整顿、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3、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
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5、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中药材生产、医疗单位等制剂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
6、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和责任人。
7、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特种药械。
8、依法开展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9、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本县(市、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并监
督实施。
10、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
11、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
测与评价体系建设。
12、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并监督
实施。
13、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定
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与质监、工商、卫生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分析、预测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14、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15、根据县(市、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
法监督检查活动,督办、督查有关部门落实政府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政府市场整顿意见。
16、研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研究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7、承担县(市、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任务。
18、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