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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中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1)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
①成立于20世纪70、80年代;
②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
③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
④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⑤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失业一年以上;
(3)持有《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军转干部随调家属,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企业内部退休、退养人员;
2.属于上述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但在国务院国发〔20**〕36号文下发(20**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低保人员中没有办理《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4.不属于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名册由有关部门提供或出具相关证明。
(四)对属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且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我县的外地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原企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原企业留守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经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新户籍关系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截止日期为20**年12月31日。
二、申领发放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统一办理的原则申领发放。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填写《怀远县〈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就业状况确认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20**年11月9日前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由工商部门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然后到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鉴别其养老保险缴费主体(即单位缴费、协保缴费、个人缴费),确认其是否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
(二)初审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将已经确认尚未就业的《申领表》和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结束初审。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合格的在本乡镇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社区工作站初审合格的须报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
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不能发证的,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向申请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