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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制度

[09-17 17:49:5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391
概要:(九)《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相关部门也不再提供发证证明。四、年审《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无年审记录自行作废。(一)年审时间和年审范围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年审范围为本年度前领取的所有《再就业优惠证》。(二)年审内容1.持证人是否仍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凡持证人员死亡、退休、内退(养)、参军或升学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收回作废。2.持证人身份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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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相关部门也不再提供发证证明。
  四、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无年审记录自行作废。
  (一)年审时间和年审范围
  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年审范围为本年度前领取的所有《再就业优惠证》。
  (二)年审内容
  1.持证人是否仍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凡持证人员死亡、退休、内退(养)、参军或升学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收回作废。
  2.持证人身份变化情况。主要是指持证人员是否由下岗转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
  3.有无涂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4.有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5.持证人员培训、就业意愿及就业状况。
  6.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年审办法
  1.年审由县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2.审验结束后,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将年审结果统计上报,对审验不合格、未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应从统计数据中核减。
  3.凡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收回,并逐级上交到县就业服务机构。
  五、监督检查
  县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协调会,研究解决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再就业优惠证》及时、准确发放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全面落实。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有关机构应立即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已享受减免税费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罚;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罚;对于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按党纪、政纪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与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怀政办〔20**〕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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