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最佳结合点,妥善处理企业运行困难情况下社保方面的突出问题。灵活处理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征缴与推进单项险种参保的关系,对使用农民工较多、五项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确有困难的企业,支持其先行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暂时确实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其先行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各地可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对安全生产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降低缴费比例。各地可以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运行困难阶段的资金压力。
七、坚持依法仲裁和柔性调处并重,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坚持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下移,融入社会大调解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切实把劳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要坚持以柔性调解处理为主,重在案结事了,重在问题解决,及时有效地化解劳资矛盾。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进程,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积极实施仲裁建议书制度,对仲裁过程中发现企业在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以建议书形式对企业作出提示,尽可能避免对当事企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八、配合支持企业实施改革调整举措,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要高度关注并正确对待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关停并转现象,及时协调处理职工分流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问题,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要坚持因企制宜原则,采取双方协商办法,落实多种可行措施,妥善安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九、清理整改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定,围绕发展大局、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积极开展创新实践。要对全系统涉企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凡已过时或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应在职能范围内予以修改废止。鼓励基层开展制度和政策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推进管理权限下放,服务功能延伸,方便用人单位就近办理劳动保障业务。要规范劳动保障各类业务经办和服务行为,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规范,减少办事环节,扩大网上办理事项范围,努力做到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优。
十、规范劳动保障涉企行政行为,为企业运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收费行为,全面清理并取消各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其他有法规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凡有上下限规定的,按下限收取,并对特殊困难企业酌情予以减免。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坚持教育引导、限期整改为主,注重事前告知和事中整改,慎行事后处罚,原则上实行首犯不罚、轻犯不罚和整改到位不罚。要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注重引导、鼓励企业自我规范。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以廉洁行政、高效行政、规范行政的作风和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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