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解决事故隐患整治、安全事故救援、救援人员装备等费用。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县财政逐年增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九、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等部门的要求,适当时机对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按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对县内有关高危企业实行资金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专项资金。
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和有功人的奖励
加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对管辖区域内有非法生产场所的,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2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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