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严格发展程序,确保党员质量。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慎重确定发展对象。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培养与发展的关系,严肃认真地搞好政治审查工作,主要审查本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的动机,思想政治状况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和表现。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突击发展,不降格以求,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8、改善党员队伍的分布和结构。重视在没有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改善党员的分布状况;重视在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高学历员工及生产、工作一线和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关心和解决个体户入党难的问题,积极做好在文明个体工商户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9、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各市、县(市、区)委要把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党建管理目标,每半年督促检查一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
10、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工作队伍的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组织员制度。坚持组织员配备条件,落实省、市、县(市、区)组织员的编制、职级、待遇,保证他们能够专司其职,充分发挥组织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二是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指导员制度。各地可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各级党委机关中选派一批熟悉党建工作的党员干部,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兼职党建指导员。指导员的职责是: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筹建党组织,培养和发展党员,指导开展党的活动。指导员自选时间开展工作,不常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原有关系不变,原单位工作不停,不在企业领取报酬。指导员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选配和管理。三是建立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推荐党务工作干部制度。各地可根据需要,采取自愿报名、组织推荐、企业选择的办法,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干部职工和军队转业干部、往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派一批党员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担任党务工作者。
本意见适用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入党。发展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民营医院和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员工入党,参照此意见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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