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检测。由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单位和人民防空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共同组织。主要对控制设备和有线控制线路、无线控制信道进行测试,并对控制设备进行发送和接收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年检查。人民防空部门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每年应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记入档案。
15、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接收方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责任不变。
人民防空部门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并与接收方签订维护管理合约。
16、当可能遭到台风、雷电、暴雨等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情况时,人民防空部门要及时提醒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单位和个人,做好防护、加固工作。事后,应及时检查,尽快修复损坏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17、鼓励开展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市场化管理的探索。
18、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防空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建立人民防空警报鸣放制度
19、除《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权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人民防空警报。
20、自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的预案,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鸣放预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1、人民防空警报试鸣通常每年一次,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
市、县(市)也可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市、县(市)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于试鸣日前15日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22、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按国家规定执行。
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警报信号,全省统一规定为:
警报信号:鸣60秒,停30秒,反复二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三分钟);
解除信号:连续鸣四分钟。
自建警报设施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鸣放的警报信号,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自建警报设施单位共同拟定,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已确定的警报信号,报设区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五、统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经费
2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24、鼓励社会和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
25、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