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将尽快在原县级基础教育综合水平评价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县级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操作办法。
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是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决策,是我省在基本实现“两基”以后进一步加快教育发展的重要抓手,要继续加强对各地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指导。与此同时,修订高标准“普九”和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引导25个欠发达县(市、区)努力实现“两高”。“十五”期间,对这些欠发达县(市、区)达到“两高”标准的,经评估后给予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健全和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要为督导机构配备足够的督学和工作人员,可根据行政区域的大小和辖区内学校数量确定编制数,以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运转。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对所辖地区和有关教育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人员。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数量足够、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行政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是适应日益繁重的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专职督学的数量市不能少于5人,县(市、区)不能少于3人。专职督学可以是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凡事业编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遴选督学,督学队伍整体应该是年富力强的,专职督学必须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青结合。督导人员必须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工作,且能够独立承担和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活动。
省、市、县(市、区)三级督学,分别承担所属地方的教育督导任务。各级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对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督学应由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或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学应及时予以解聘。
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根据行政区划确定督导责任区,指定督学对责任区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进行随机督导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导在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的经验。要在工作的实践中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努力使督导评估的运作机制和实施办法更趋科学、合理。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督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的自身素质和督导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要统筹安排各类评估检查活动,逐步把各类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中,这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宏观管理,转变机关作风的需要。过多的评估检查,不仅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管得过多过细,而且直接造成基层和学校穷于应付,缺乏自主办学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形式主义之风。建立对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和对县级教育的综合评价体系就是要改变政出多门、评估多头的局面,把国家和省关于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对区域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集中的评估指标体系,以此引导地方和学校切实地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积极探索运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尝试把一部分具体督导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要重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定期发布教育督导公报,也可以对一部分督导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应成为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的依据,成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决策、评选各项先进、考察干部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