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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

[09-19 20:33:39]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工作意见   阅读:6648
概要:(六)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七)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标签: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http://www.xuexue6.com
  (六)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七)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所需费用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在土地征收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构成。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暂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八)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大力推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就业安置等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的有关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以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九)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29号文件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各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对原已被征地农民,各地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办法。20**年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进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
  (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以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重在协调、高效便民为原则。各地要按照居中协调的要求,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符合本地区特点、有利于化解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省政府将专门制定我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


  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一)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从20**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足额入库。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订我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十二)调整土地收益的用项和结构。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仍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江西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07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确定提取比例,其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比例,按余额的5%左右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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