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批评意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支持政协委员参与政府及部门组织的纠风治乱活动。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要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
各级政府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确定一名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要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相关会议。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
支持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政府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五、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的办理工作
要进一步健全对政协提案及调研报告的办理和答复制度。对政协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案、调研报告,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办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建议案和意见建议,应提交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由办理机构督促有关方面负责落实。承办部门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政协书面反馈,必要时可由承办部门在政协有关会议上通报落实情况。对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作出正式答复。要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重点提案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需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重要提案,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指定牵头部门协调、督促办理。各承办部门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必须认真研究,逐件办理,保证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办理任务。提案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必要时可邀请提案人参与办理。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应及时给予正式答复。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六、重视政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要善于通过政协信息和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了解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密切政府与各界群众的联系。要畅通政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报送渠道,规范办理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趋向性、警示性的社情民意,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分析处理。对政协信息、政协社情民意的办理、采纳情况,应以不同形式及时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