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风廉政教育协调机制。建立教育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的进一步形成。
10、健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各类干部培训中心的教学计划。定期举办新任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训班。完善党课教育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上党风廉政教育课。建立健全回访教育等各项制度。
11、丰富党风廉政教育内容和形式。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深入开展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按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教育;联系实际,深入进行主题教育;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廉政勤政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深入解剖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在报刊、电视、电台和互联网上开辟党风廉政教育栏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开展经常性教育,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12、突出党风廉政教育重点。加强对党政机关、执纪执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的教育。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提醒,做到早打招呼,早防范。
13、拓展党风廉政教育领域。探索开展社区、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和新形势。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教育,把诚信守法、廉洁奉公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德育教育体系。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三、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14、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规范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科学界定地方政府基本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政府权力配置。逐步将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及工作机制。
1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坚决取消那些妨碍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职责权限,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扩大和延伸服务范围,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统一归口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广全程代理制;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服务中心与部门办事大厅间互通互联的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
16、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招投标中心建设。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区域壁垒,实行开放式投资准入政策,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因垄断引发腐败问题。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逐步扩大由市场机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规模。加强全程监管,规范各个环节的运作程序;制定《招投标实施办法》,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投标信息、场所等资源共享,并实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完善专家库建设;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在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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