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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素质,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适用范围
村干部诫勉是指村干部因工作不力,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对其进行诫勉,并责令进行整改的行为。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镇党委应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
2、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宗教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5、违反村务决策程序,不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群众反响较大的;
6、缺乏思想道德修养、态度粗暴、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社会影响较坏的;
7、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8、未经请假长期外出,不履行职责的;
9、年度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
10、组织上认为其它需要诫勉的问题。
二、诫勉程序
1、镇党委派员调查诫勉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
2、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
3、镇指派专人(一般为分管副书记)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
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三、诫勉期限
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满,有镇党委对受诫勉村干部在诫勉期内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并发放《解除诫勉通知书》,对仍不改正的或改正不明显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可劝期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转变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予以罢免。受到诫勉的村干部,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取消各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