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辖区道路的养护、维护、确保安全畅通。
交通部门:在公路新建和改扩建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对危险路段、桥梁及事故多发路段全面清理排查,对施工现场及料场、路基、边坡、桥梁、涵洞等工程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危险路段设立交通警示标牌;公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严格验收。
交通运政部门:应按照国家交通部明确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三关一监督”的职责,依法严把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严格汽车维修开业标准条件,加大对维修企业的监管,督促客运企业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强化对营运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及考试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等级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督促履行例保检查职责。根据运力运量认真审批和调整营运线路和营运班次,合理组织安排运力;规范客运市场,整治、查处、取缔非法客运、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源头上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好上道路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加强拖拉机的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宣传、广播、电视等新闻部门:应主动深入一线,采写、采播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典型事例、管理措施、经验和做法,组织编播交警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时时警示交通参与者,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加强对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严禁使用报废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
建设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及其产品,以及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拼装活动和二手车交易中出现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组装车辆,加强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机动车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调查鉴定。
保险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落实,及时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救治预付款和损害赔偿的理赔工作。
建设、工商部门:应加大对城市街道、集镇路段以路为市、摆摊设点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整治、取缔和查处力度,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公路路政部门:应加强日常和节假日的巡查和检查工作,保护和维护好路产路权,严格取缔挖掘、损毁道路、占道作业、打场晒粮、占道经营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畅通。
卫生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快速救援绿色通道,实现公安、卫生部门快速联动,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客运企业: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过程负总责。安监等部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客运站的管理应认真落实例保检查职责,企业要在认真落实客运站点、客运驾驶入及车辆管理制度的同时,制定并落实客运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配置车辆行驶记录仪和逐步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并定期采集数据,按相应规定处理;加强客运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力度,严肃教育和查处相关部门抄告的违法人员,对运营车辆出站、入站实行签到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对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予售票,不准进站排班发车,并及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处理,确保安全制度的落实,建立诚信经营理念。
安监、监察部门:代表政府监督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对完成、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能否参加评优、评选先进或给予一票否决;对事故发生涉及到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倒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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