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吨。
四、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各方关系
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负责。建设部建筑节能工作协调组,归口管
理、统一协调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有关各司按照规定的职责,将建筑节能
纳入经常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在部节能工作协调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部节能工
作协调组日常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司)。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精干有力的队伍
,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要健全建筑节能的执法机构,建立以政府监督考核为主,
与企事业单位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检查监测体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
在政府机构精简的条件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建筑节能社会
团体与中介机构,从事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政策规划研究、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收集
整理、技术开发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管理试点示范工程、进行节能检测、组织宣
传培训等。同时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与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广泛联系,
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把建筑节能工作做好。
(二)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1.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发布建筑节能法规。
2.要尽快研究制定供热采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政策及实施方案。要使职工供暖
货币化,改暗补为明补;要制订合理的热价管理和收费办法,使产热、供热和用热
各方面都从节能中获得经济效益;要积极地从点到面逐步推进此项改革,以保持社
会稳定。
3.抓紧制定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扩大试点并组织推广
。我国既有建筑数量巨大,使用中能源浪费严重。各地要积极制定专项计划,争取
像抗震加固那样得到资金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能改造。
4.要加速制订并发布各种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除陆续颁发的不同地区的节能
设计标准均应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
定》的管理范围外,还应逐步制订建筑空调运行管理办法、建筑供暖计量收费实施
办法、既有建筑用能效率检查办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等。
5.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并认真实施。
(三)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
式实施。该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及运
营管理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节能标准设计建造,达不到节能要求
或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还需停业整顿、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推行。
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对节能设计的管理
,落实对节能设计的审查,要把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作为设计审查通过的必要条
件。
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
于节能建筑中采用的伪劣产品、不合格品,标准图、产品手册中虚报高估节能保温
效果,节能产品介绍中的虚假欺骗宣传,以及节能设计、施工和检验中的弄虚作假
行为,都要加强查禁处罚力度。
(四)促进技术进步,推行科技创新
要抓紧建筑能耗统计、产业普查等基础工作,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完成一批
建筑节能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成套技术开发推广和产业化项目,研究开发一批科
技含量高、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先进产品,建立节能建筑标识认定体系,编制
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做好技术和产品的转化工作,促进节能技术市
场化、产业化,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拟重点开展以下方面的科技项目工作:
1.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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