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 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 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财务司)
1. 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 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 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 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 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 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 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信访等日常事务;
9. 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 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 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 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 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 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 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 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8. 管理和组织编辑局重点宣传材料;
9.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 医政司
1. 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 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 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 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 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 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 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 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 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 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 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 科技教育司
1. 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 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 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 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 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 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 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 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 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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