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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09-22 20:24:15]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学习材料   阅读:6136
概要: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议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提请当次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决定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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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根据提出主体的不同,议案的处理程序也有所不同。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二、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有权决定提请当次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决定先交给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但主任会议无权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只交给专门委员会审议。三、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处理方式有: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⒉经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⒊经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主任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质询是指针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的目的是获知被质询机关工作情况。或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以监督被质询机关改正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地方组织法对质询案的提出也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另一种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学习向常委会提出质询案及处理程序。
  地方组织法第条对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质询案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质询案必须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三、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不能口头提出;四、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但主任会议只能决定被质询机关答复质询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能决定被质询机关不作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被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出答复,也可以决定被质询机关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主任会议既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也可以决定口头答复。书面答复应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口头答复应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如果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或通过质询发现重大问题,也可以进一步采取其他举动,如提出罢免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质询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弄清议案、报告和工作中的某种疑问而提出问题,由有关部门派人答复,以便更好地审议议案和报告,不需要特定的联名人数就可以提出。受询问机关的答复,带有解释性质,目的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更多的情况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决策,参加表决。
  六、主任会议。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的职责有:一、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名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委员;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二、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三、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地点。
  主任会议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可以定期召开,如一周或两周举行一次,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以便于随时解决问题。主任会议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不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会议开会时也应充分发扬民主,任何问题的决定,都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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