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职权。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
常委会的组成:县、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⒈是本级人大代表,无论哪一级的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必须由本级人大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不能被选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⒉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已经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必须辞去其中一个职务。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同级人大的任期相同,为五年。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期限与同级人大不完全一致。人大行使职权的期限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开始至下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终止,而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本届的人大常委会尚未产生,所以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时间是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开始至下届人大选举产生新的人大常委会时终止。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的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其职权是法律直接确认赋予的,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不可侵犯性;二、其职权所代表的是国家和本地区全体人民的利益;三、其职权的行使采取集体负责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本法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十四项,归纳起来为四类;一是组织方面的职权:包括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二是决定权;主要是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直接的重要的体现。三是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这种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监督权,它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在国家各种监督中处于中心地位,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免职和撤职权,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四是任免权:这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各级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来决定其他国家机构的组成,如果认为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不宜再担任原来的职务,则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免职或撤销其职务,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⒈任命权,如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命厅长、局长;⒉通过人选权,如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⒊免职权,凡经过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⒋撤职权,如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⒌接受辞职权,如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辞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任免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正确解决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任免干部时,既要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又要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这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相互混淆。
五、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
议案是指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建议,地方组织法对议案的提出分别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我们着重学习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处理的程序。
根据本法第条的规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省、设区的市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名以上,县级名以上)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向常委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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