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则是职务犯罪多的原因之三。导致这种思想偏差的因素有:第一,教育内容上存在的失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国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教育也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我市的开放之路也是如此。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在教育内容上,却有急功近利的倾向。偏重知识、技能教育,轻视思想道德教育。无论学校还是工作单位在思想道德教育、尤其是政治思想教育上或多或少存在力度不够,甚至形式主义的现象。由此导致一些干部没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政治觉悟低,不注意思想品德修养。认为只要专业知识学好,业务能力强,就是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结果在工作中一旦遇到外因诱惑,就抵制不住,而为各种名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第二,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膨胀。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把职权视为特权,一旦获取某种权力,总是千方百计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而对于自己应尽的职责却经常玩忽职守。脱离群众,看不起群众,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同时,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向往腐朽的生活方式,贪图安逸,生活奢靡。衣食住行讲排场,上档次。如果正常的收入来源无法满足这些贪欲,往往就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攫取,并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五、构筑检察特色职务犯罪预防体系要立足于五个方面
针对以上对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于惩处,擎好“打击”这面旗
社会发展中犯罪的现状决定了我们的斗争策略和应对措施。从近5年查办的职务犯罪的情况看,当前职务犯罪尚处于高发阶段,遏制职务犯罪蔓延发展,打击不可缺少。离开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预防和惩处职务犯罪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只有对“已然”的职务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打消逃避侦查、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才能促进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职务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这也是全面行使检察职能的题中应有之意。加大打击力度,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依法打击不松手。继续从领导力量、工作重心、人财物等诸方面,向自侦部门倾斜,持之以恒地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坚决突出打击重点,体现法律威慑力。把办案的重点集中到“三机关一部门”等重点职能部门。要集中精力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做到露头就打,及时准确。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干扰阻力,勇于并善于冲破人情网、关系网,坚决做到依法查处,不枉不纵,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声威。三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结合,依靠全社会的参与,群策群力强打击。加大举报宣传,延伸发现职务犯罪的触角。重视并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配合,进一步疏通联系的渠道,发现犯罪及时移送、及时查处,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二)立足于思想教育,做好“内因预警”这篇文章
检察机关要突出检察业务特点,全面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针对特定时期的职务犯罪倾向,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大要案追踪、以案说法、电视专题报道等,进行法制宣传,既对公职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其政治法律意识,强化其守法观念,使其基于精深的政治理论素养而对职务犯罪“不能为”,慑于法律的威严而对职务犯罪“不敢为”,又增强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意识,使群众认清犯罪的危害性,增强抵御犯罪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立足于管理机制,堵塞“制度不健全”这个漏洞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触及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不健全乃至疏漏等问题。在作好打击职务犯罪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发案单位所存在的问题作好“堵漏”工作,杜绝“跑、冒、滴、露”现象的发生,保证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有效,既防止出现相互交叉的互容现象,又要防止出现彼此缺乏必然联系的“断条”现象,使规章制度形成连接有序的链条,不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立足于预防职能,搭建好“超前防范”这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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