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年轻有为,身体健康,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精神;
④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对本人愿意、群众拥护的优秀人选可适当放宽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①服刑人员;
②有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③刑满释放不满两年的;
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⑤煽动群众聚众闹事,有黄、赌、毒恶习行为和参与邪教活动及非法组织的;
⑥体弱多病,无力胜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
(3)候选人确定方式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采取干部下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采取居民直接提名,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办法产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原则上在本社区范围内进行,由镇、街道负责招聘工作,并向社区居委会选举领导小组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荐。
候选人提名名单产生后,社区居委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及时审查,并于选举日前10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行预选,按实际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候选人。其中,主任正式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2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7天张榜公布。
3、正式投票选举
正式投票选举由社区居委会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按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大会的召开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人当选。成员职数未能选满的,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选举无效的,应进行重选。选举过程中的几个具体要求:
①选举前3天,社区居委会选举领导小组应以公告形式将投票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告知社区居民和每一位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
②选举过程中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社区居委会选举领导小组提名,并由参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配偶及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③投票场所应有横幅标语,选举工作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④选举要坚持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由社区居委会选举领导小组当场宣布,颁发《当选证书》,并及时张榜公布当选结果。
(四)健全组织,建章立制阶段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束后,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10日内组织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选举或推选居民小组长。
2、及时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工作分工,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治安、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3、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工作目标、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以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四、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选举工作的领导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程序复杂,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大事。各镇、街道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次选举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对每一个社区的选举工作,都要派专人具体负责和指导,严格考核,确保选举工作顺利稳妥进行。在选举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严格依法办事,努力选举出一支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社区专业工作者队伍,为我县社区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