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及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县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四、工作步骤
(一)20**年6月30日以前,成立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发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主要工作时间表。
(二)20**年8月10日以前,组织对各乡镇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防灾减灾有关要求,形成每栋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制定20**年校舍加固改造计划,上报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年10月20日以前,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制定20**年、20**年校舍加固改造计划,上报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年11月20日以前,按要求建立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五)20**年12月20日以前,根据国家确定的相关标准和全县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完成三年工作量的30%。
(六)20**年12月10日以前,对全县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形成工程年度实施报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20**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三年工作量的90%。
(八)20**年11月30日以前,全面完成校舍安全工程,通过各级组织的验收。
五、建设标准
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及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拆除,不再使用;对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校舍拆除重建,对C、B级危房校舍进行加固、改造和维修,严格执行并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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