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11日至10月30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部署,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安全生产年”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全面地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督促其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到每个在建项目、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要求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在建项目施工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针对我市二、三季度台风、汛期、高温多雨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督促各在建工程切实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中暑等各项措施;切实做好“五一“、”十一”等假日节前安全检查,落实节日期间值班制度;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落实专人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严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健全政府、企业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使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工作的重要性,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切实推动各项相关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认真制定“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加强层级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在建工程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要及时组织对本辖区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处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市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随机抽查。
(三)继续实行严管重罚,使安全生产处于高压态势。
一是检查的范围上做到全覆盖,不管是专项检查、半年或年底大检查,每个在建在工地必须要覆盖一次;二是在检查方法上采用随机、不打招呼式检查;三是在重罚上下功夫。强化动态管理扣分和诚信体系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制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通报、在媒体上曝光。特别是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起到宣传、威慑和警示作用。
(四)狠抓施工重大隐患的整改,切实提高重大隐患整改率,继续深化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减少事故发生。将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使用和施工坍塌列入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内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临边洞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主要聚焦:
1、聚焦重大危险源控制(大型机械使用安装拆卸、深基坑、高支模),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2、聚焦“四差现象”:差区域(工程相对集中、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差企业(低资质、被处罚较多的企业)、差工地(整改、暂停和停工工地)、差领域(“平安卡”使用及上传、脚手架搭设、文明施工等)。
(五) 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特别是对投诉较多的 “泥头车” 余泥洒漏污染道路的执法管理,重点加强工地内的洗车槽和冲洗设备设置使用的检查,对施工单位使用和租用车容车貌不整洁、车厢密闭不严、余泥洒漏污染道路的行为严格进行处罚。
(六)丰富形式,注重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安全协会作用,开展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报道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做好舆论监督。
(七)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应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年”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将各阶段工作情况按期上报我局建筑管理科,具体要求如下:
1、4月12日前,上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及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11月1日前,上报全面推进阶段小结材料;
3、12月3日前,上报“安全生产年”工作总结。
12月份,我局将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检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制订的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对在“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区(经济功能区)、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力、马虎应付的区(经济工功能区)、企业和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