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二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与颁发、延期、变更、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及时颁布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的信息。
第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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