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其它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及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垂直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及时将建立有关制度的资料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将全县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半年和年终要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垂直管理部门在半年、年终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并抄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分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等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行政执法考核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检查考核。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程序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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