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留守儿童活动室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留守儿童活动室的图书、体育器材等,既可在室内使用,也可以外借。但外借图书、器材,应严格按照借阅制度或使用制度要求,做好登记,按时归还,不得损毁、遗失。
三、留守儿童活动室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天,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增加开放时间。
四、留守儿童活动室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图书、器材分类清晰,摆放整齐有序。
五、管理人员应做好留守儿童活动室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保护工作,经常检查室内各种电器设备,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六、结合“小公民道德建设”、“双合格”家庭育人工程,经常性开展关爱活动,定期开展阅读比赛、趣味比赛等活动,丰富留守儿童业余生活,提高留守儿童思想道德素质。
七、乡镇政府负责对本乡镇留守儿童活动室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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