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司法装备的使用管理,有效发挥装备作用,促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规范、良性循环发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司法装备是指利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市、县级财政资金或县局协调资金采购并配发至各科、处、股、室、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使用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物资。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装备使用管理原则。装备所有权人为县司法局,各科、处、股、室、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按规定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 县局统一负责装备的规划审核、采购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为装备申报、领取和配发具体办事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装备的配发,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各科、处、股、室、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对领取的装备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手续。
第六条 各科、股、室、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是装备的具体管理使用部门,其负责人为装备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按照规定办理装备的登记、使用手续,确定装备使用人,建立装备台帐,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接受上级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确保装备安全完整,保证存放地点安全防范设施齐备。
3、对交通工具的使用,要做到证照齐全,依法使用,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
4、保持装备性能完好正常,教育装备使用人员学习和掌握操作技能,做好装备日常使用、维护、维修工作。
5、装备的毁损、报废等,应报告县局,办理报批手续,由县局统一处理。
第七条 各科、股、室、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因负责人调整,应办理装备交接手续,并报县局监督、备案。
第八条 各科、股、室、中心、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在装备管理和使用中不得擅自出售、出借、出租和私自占有装备。有上述行为的,县局有权收回相关装备。
第九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装备损坏、损失的,追究装备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损坏或丢失的,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违规、违法使用或使用不当,出现意外造成自身或他人财物损失、人身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由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