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在医院治疗的患者及其家属宴请或“红包”的,按《霍山县医院医务人员收退“红包”的规定》给予等额罚款,并通报批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给予通报批评;认错态度不好的罚款300元,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
1、与患者发生口角,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的。
2、推诿病人虽未有后果但造成上访举报的。
3、对患者不一视同仁,开人情方、人情诊断书的。
4、让住院病人或家属承担医护人员职责范围内工作引起投诉的。
5、在患者或患者家属面前贬低其他医护人员,抬高自己,造成不良影响的。
6、采取不正当手段跨科收治病人或截留病人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0——400元,视情节给予待岗1-3个月。
1、未经会诊或按规定转诊程序擅自将门诊患者或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介绍到其他单位或个体诊所的。
2、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或截留病人,或因上班不在岗延误患者抢救和治疗的。
3、出具假诊断书或其它假证明、假报告或出具相互矛盾的医学证明引起争议的。
4、不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泄露病人隐私,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病人投诉而举证不力的。
5、缺乏责任心,延误对危急患者救治,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未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不良事件的。
(七)、以下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400-500元,立即停职检查,待岗3-6个月。
1、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3、开方引导病人外购药品谋取私利经投诉属实的。
4、用病人帐户给自己或亲友开“搭车药”,做各种检查,一经发现除退还所用款额外,处以款额的5倍罚款,待岗3-6个月,同时取消处方权。
第九条 有私收费或变相私收费行为,经查实给予5-10倍处罚,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
第十条 各种因素引起的纠纷,按《霍山县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120话务员未尽职责引起病人不满或投诉的;120车乱停乱放或公车私用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如认识不到位,被投诉2次或以上者,将作待岗或调离岗位处理。
第十二条 上班不在岗或玩忽职守,引起投诉的,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若造成纠纷或事故的,另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被县行风建设监督员暗访到有损医院形象的行为,或受到媒体暴光批评及社会舆论指责的,一经查实,扣除当月奖金,待岗6-12个月,并在全院职工会议上检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作中收受或变相获取药品商、器械商、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业务往来中给予的“回扣”或好处的,经查实,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并给予3倍罚款;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相应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五条 医院成立医德医风考评领导组,每年度为一考评周期。
第十六条 结合《xx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霍山县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综合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0分为良好,60分-7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与本人见面并进行公示,年度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医师和护士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