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大宗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费用额度超过20000元的大型活动及其他大宗支出实行预算制度。
1、机关所有大型活动及大宗支出,经办处室需编制支出预算并会商办公室,然后根据审批权限批准执行。
2、列入年初预算的大型活动费用及其他大宗支出,原则上按照年初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3、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大型活动项目,由承办处室编制费用预算报局机关财务提请省政府或省财政厅追加,待经费落实后实施。
4、各处室主办的专业会议或专业培训,机关一律不予补助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及时收取代收代付资金。
经办处室应督促参加机关统一组织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及时交纳展位、会务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务于活动开始前10天足额上交;否则,机关财务将等额扣减该活动的补助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出国换汇预算必须在成行10天前报机关财务,因业务处室未在规定时间向局财务报送换汇预算,未能及时换汇影响行程的责任,由组织活动的处室承担。
第十六条 参加或组织大型活动所需礼品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礼品的采购和领用实行出入库制度,设立礼品账;严格控制礼品的发放范围。
第十七条 星级标牌、景区标牌等国家旅游局收费项目,由饭店、景区等直接向国家旅游局订购,机关不予代收代付。
第六章 出差及差旅费借支核销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人员外出联系业务、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必要的出差,须以书面形式经本处领导同意并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方能进行。出差人员凭领导批示到机关财务办理借款或公务卡消费手续,其中参加会议的借款人员还需提供会议通知等书面材料。借款或公务卡消费金额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或会务费)等。
第十九条 机关因公出差人员,处以下干部应乘火车或汽车,如有特殊公务需乘飞机的,要经主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方可乘坐;否则,所发生费用扣除规定内报销部分,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理。除局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乘坐软卧,特殊情况下如陪领导出差、携带机要文件、携带大笔资金等,经主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所发生费用扣除规定内应报销硬卧费用,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理。省内出差,按照省节能减排的有关规定,除紧急公务外,出差人员应乘坐城际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无接待单位自行安排食宿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定额包干标准按豫财办行〔20**〕115号文件执行。即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为:正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300元/人天,其余人员150元/人天(凭票报销);伙食费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人天,省外50/人天(会议期间除外);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20元/人天(自带车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的差旅费用应纳入该活动整体预算之内,与活动费用一起核销。
第七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所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设备、通讯设备、车辆、办公桌柜等实物管理由使用处室(或具体使用人)负责保管与维护,办公室组织人员定期清查;资产的购置、变卖、处置及账务处理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员无权自行处置。
第八章 公务接待用车、用房、用餐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接待范围和原则
1、因工作需要,我局正式邀请的参与公务活动的外宾团组、上级来宾、省外来宾和其他客人等。
2、省委、省政府安排的省内重大公务接待活动及局领导交办安排的客人等。
3、遵循全国业界统一规则,外省(市)同级旅游行政部门来宾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他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公务接待一律凭公务活动接待通知单安排。报批程序为:
1、接待处室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2、办公室根据主管副局长批示意见视被接待人员级别,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车、宿、餐标准,并填制公务活动接待通告单。
3、有关处室按公务活动接待通知单核定的标准予以安排;
4、接待单位凭我局公务活动接待通知单及经办人员签字的消费单据结算。
第二十五条 接待标准
接待标准按河南省财政厅豫财行〔1997〕40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