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提拔任用为县委管理的乡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落实超前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全省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和《吉林市县(局)级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前审计对象
1、乡(镇)区和县直部门掌管资金、物资、项目的副职领导拟提拔到正职岗位的;
2、县直部门(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拟提拔任用为乡局级领导干部的;
3、其他因任用前明确经济责任或组织上认为有必要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二、任前审计内容
1、干部任期内,侧重近三年来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2、干部在任期内参与决策经济活动重大事项是否造成损失及应负的责任情况;
3、任期内资产、负债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招待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4、任期内本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
5、组织上认为应当审计的其它情况。
三、任前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1、县委组织部按照审计的适用范围确定任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向县审计局发出任前审计委托书;
2、县审计局安排得力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审计报告;
4、任前审计一般应安排在组织考察期间或公示期间进行。
四、任前审计结论的运用
1、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组织部门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
2、经审计,拟提拔任用人选存在足以影响其任用问题的,取消拟提拔任用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3、对审计中一时难以查清且影响干部任用的问题,可对拟任人选缓任处理,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4、经审计,存在轻微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应责成其认真整改,并在任职谈话时进行针对性教育;
5、审计结论装入干部档案。
五、任前审计的职权及责任
1、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和财务核算资料;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资料;
3、查询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及参加和组织召开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会议;
4、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行政执法资格;
5、审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等有关规定。
六、被审计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1、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不得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行为;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包括财政收支、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与经济责任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任期内各年度的述职报告;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4、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得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
七、任前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任前审计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具体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实施。
本《制度》由中共永吉县委组织部与县审计局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