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依据《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广场、车站、飞机场等其他的公共场所,或利用桥梁、路灯杆、交通护栏、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以条幅、充气式装置、旗帜、实物造型等形式,张贴、张挂、悬升设置各种标语和宣传品,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标语和宣传品,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向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填写《沈阳市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审批表》,并附有关协议及效果图一并报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标语和宣传品,其内容应具有公益性,不能进行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必须按审批指定的地点、位置、规格和数量设置。对标语和宣传品要加强维护、保持整洁。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喷涂各类宣传品;
(二)利用树木、城市绿地和影响绿化效果的;
(三)有亮化设施的桥梁和楼体;
(四)利用青年大街、北京街、北陵大街交通护栏设置;
(五)横跨街道设置条幅、彩旗和拱门;
(六)在街路散发各类宣传品。
第九条 控制下列行为:
(一)市一级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等需要在市内主要街路两侧路灯杆、桥梁等公共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要进行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发布等活动的宣传,可采取路灯杆挂旗、桥梁设置条幅以外的形式宣传。特殊情况,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可以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广场、体育文化场馆以及其他场所组织活动需设置条幅、充气式装置、拱门的,应在限定周边范围内设置;
(二)对宣传日、咨询日等活动,需要设置宣传板、挂旗等,必须与人行道平行设置,且不妨碍行人通行;
(三)企事业、商业在庆典活动、营造商业气氛期间需要设置充气造型、悬挂刀旗等,经批准后可以实施。
(四)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条幅,必须固定在建筑物上部并贴外墙往下挂,保持美观。
第十一条 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要求:
(一)路灯旗标:长度不超过1.8米,宽度不超过0.5米,旗标底边距路面高度在3.5米以上;
(二)条幅宽度为0.5米-1米;
(三)充气式拱门: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可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过。条幅、升空气球条幅、充气拱门、刀旗等宣传品不得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的范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各类户外标语和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办法规定,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刻画、涂写喷涂、张贴小招贴等宣传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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