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体现评优评先的正确导向功能,激励全体教职员工树立竞争意识,评出公平、评出公开、评出先进、评出人文,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推动学校的各项工作稳步发展,特制定教师评先制度如下:
一、评先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德、能、勤、绩、责、廉评定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2、公开名额、公开条件、公开实绩、个人自评、民主推荐、考核评先小组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评选,并及时公示。
二、评先程序:
1、由分管德育副校长牵头召开校级行政人员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名额的分配。
2、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年段或教研组差额推荐,产生评先候选人。
3、校行政会围绕各项工作逐一对候选人进行考评,确定拟评先名单。
4、根据文件要求进行公示,期间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5、确有需要的提交教代会通过后上报审批。
6、根据实际情况,行政会可以直接提名候选人。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先: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者。
2、违反教育局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3、工作态度粗暴恶劣,忽视质量,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失者。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6、旷假1天或事假全年累计超过5天或病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
7、其它有损教师形象和败坏学校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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