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xx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为落实《xx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申购程序。
一、使用申请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对购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或拆迁补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xx市市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意见表》。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及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签发《xx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意见书》。
二、现场公示
街道办根据《xx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意见书》的内容,在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和居委会公示向申请人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地点、套数、户型、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申购流程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书面提出申请,填写《xx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街道办统一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xx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xx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证》,由街道办统一领取后,按申请人申请的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顺序,可以按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也可以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军烈属、残疾人优先购买。抽(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接受社会监督。
4.街道办按照《xx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证》,书面通知申请人选房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5.申请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xx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一年后方可重新申领。
6.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购房手续。
7.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8.实物配租家庭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分配。
四、提供材料
低收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实际居住证明;
2.家庭户口本;
3.本人身份证;
4.房产证;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
6.受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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