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给留学人员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兴办企业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创业园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代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办项目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颁发入园证书,办理进入创业园等有关手续,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的服务:
1.两年内免收租金的标准办公和研究开发场地(配备电力及通信接口);
2.公共会议室、洽谈室;
3.传真、复印、打字服务;
4.商务、财务、法律、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
5.联系风险投资基金参与部分项目。
(以上2,3,4项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四条 园区内企业的关键技术骨干可以按照《开发区科技人员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申请租用开发区科技人周转房,租金减半收取,最长租金减半期限为两年。
条五条 申请入园程序:
1.申请进入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也可书面委托他人)需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递交入园申请书,并提交如下资料:
(1)个人简历、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
(2)银行资信证明;
(3)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的合同、章程。
2.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人资格及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进园要求的项目发给留学人员入园证书;
3.申办人员凭入园证书到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4.申办人员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进园手续。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应每半年向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条 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内企业的年度考核。对已实现规模生产的企业,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将协助其在开发区内联系其它发展场所;没有发展前途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其入园资格,并终止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