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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

[09-17 18:42:06]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817
概要:第十四条 筹集方式: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50%,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业主方交纳50%。第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的30%时,业主大会应组织进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小区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筹集资金。第十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工程报建时,按照标准统一转入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由县房产管理局统一监管使用。第十七条 农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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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筹集方式: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50%,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业主方交纳50%。
第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的30%时,业主大会应组织进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小区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筹集资金。
第十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工程报建时,按照标准统一转入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由县房产管理局统一监管使用。
第十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 统规自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由自建小区居民参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筹集、管理、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大会设立及运作
 
第十九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所有权人确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条例》及其配套政策规定,在县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集中居住区的居民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运作及其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政策执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具体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要求确定物业服务方式,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代表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与被选聘者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暂不具备条件设立业主大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居民按照相关规定推选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小区管理委员会)应负责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现物业管理由政府主导过渡到业主共同主导的转变,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质量应达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成房发〔20**〕16号)的相关要求。其中,农村新型社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至少应达到该通知的三级标准。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具体内容一般包括:
1、综合服务;
2、房屋及共有设施设备维护;
3、公共秩序维护;
4、公共环境卫生维护;
5、绿化养护;
6、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力量配备,参照双流县物业管理协会关于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执行。为农民集中居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本集中居住区,并积极吸纳本集中居住区“4050”人员。就业于集中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要接受物业管理专业培训,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支付培训费用;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培训和受训人员的档案建立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所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和行业服务规范,提供值价相等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造成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参照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268号)中的指导价标准执行。具体物业服务由双方根据居住区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标准等因素约定。
第二十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管理费分摊;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费用由个人交纳、其他补贴和县、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予以解决。不再享受县、镇(街道)两级财政补贴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费用由个人交纳和其他补贴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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