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施与设备是保证实践教学正常进行的必备条件,为了提高设施与设备的使用率,达到教学资源共享,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施、设备的请购
收教研组、学科根据科学实际需要,提出请购建议报学校教学仪器保管室汇总,提出请购意见,报教务科主任,教务科在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长,分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提出研究。由具有业务专长的同志采购,购回物品交仪器保管室验收,登记建立帐卡,然后,由教务科通知上关科室领取、使用。
二、特购设施、设备,做到专款专用,采购程序,同第一条。
三、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1、教研组领取的物品,由教研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仪器保管室内物品,由仪器保管 人员负责保管。各保管人员均应物品保养要求保养,做到防潮、防锈、防腐、除尘及安全保管程序。
2、确系消耗性物品定期作出报损,报批手续。
3、意外性损坏要及时报告教务科,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议研究决定。
四、本校教学设施设备只供本校教学使用,一般不得外借。确困特殊情况,需借用时,应输借用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所借物品必须按期归还如的损坏或遗失,需按原价的120%赔偿。
五、学校校长,有权统一调剂校内设施、设备,但不能影响正常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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