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收方式
社会抚养费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也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当依法配合征收机关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资金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从县财政局统一领取,在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务专用章后,再由被授权的乡镇(办事处)领用。严禁巧立名目和使用其他票据收入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县国库,纳入县财政预算,全额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解缴县国库;由当事人直接缴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解缴县国库。
七、使用范围
社会抚养费上缴县财政后,10%作为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好的乡镇主要领导的奖励基金,20%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人口计生工作管理,70%返还给乡镇作为计生工作经费。返还乡镇、办事处的社会抚养费应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严禁挪作他用。县管部分由县主管领导在全县调剂使用,专项用于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八、检查监督
征收机关和委托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和财政核拨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成立由监察、计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茶陵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检查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政、采取暴力行为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擅自增设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或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法生育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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