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时施工单位退场的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
(二)计划工期进度无正当理由拖延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责任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建设(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配合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建设局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
第十三条 对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企业,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列入投标企业黑名单中。
第十五条 县监察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供应商,参照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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