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程管理
(一)施工单位确定后,施工单位协助业主单位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建设局在3天内办理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办理后,业主单位联系县规划局对市政工程项目或宗地开发项目中挡土墙、园林绿化、道路、给排水、土石方等工程的放线工作,放线在3天内完成。
(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联系县建设局、工程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四)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要变更设计的,由业主单位牵头,组织规划、建设、设计、财政、城投、评审中心、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勘察、签证,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业主单位批准,联系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并初审后,呈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施工单位按审定的变更设计图施工。
(五)工程项目涉及拆迁、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县政府协调,业主单位申报,规划、国土论定,城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拆迁、拆除工作。
九、工程结算
(一)业主单位组织财政、建设、规划、评审中心、城投公司等单位对工程项目基槽、基础、隐蔽工程、主体工程、道路和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进行监督验收,参加工程验收的相关单位在验收单及相关资料上签证。
(二)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经过审定的工程预结算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不超工程预算的报主管副县长审批,超预算的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所批准的工程款由业主单位在5天内付清。
十、规费及服务费缴纳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办理各项手续中的规费(含基金)按最低标准的10—20%收取。
(二)工程项目中的设计费、监理费按最低标准的10—20%缴纳。
十一、责任追究
各单位领导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到随到随办,文件规定的时间是最后办结时间。如违背上述规定,由业主单位和项目当事人提出,由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查处。
(一)单位一把手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二)全县通报批评。
(三)直接责任人换岗。
(四)情节严重的由监察局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