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是党在农村组织中最基层的组织,是指导农牧民勤劳致富的“领头雁”,为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村级组织建设中的核心领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加强基层党建和民族团结,推动农村“双文明”建设,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级其他组织各自依法行使职能作用,确保本村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涉及村级重大问题,关系到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本村长远发展大局,必须提交村党支部专题讨论决定,这些重大问题包括:村级组织依法换届选举,对村级配套组织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提名、年度生产计划的制订、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生育、村镇规划、基本建设、土地管理、合同发包、抗灾自救、社会治安、宗教管理等。
四、村党支部研究决定重大村务,应召开支委会(扩大)讨论决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除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外,全体支委和党小组组长都应到会。会议要有专人记录,会议做出的决定要向村民发布公告。该报上级党委审批的要尽快上报审批后执行。对解决不了或无权决定的重大村务,应及时报上级党委研究解决。村里能够落实解决的,尽快安排落实责任到人。
五、经过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村党支部、村委会应尽快进行安排和落实,责成专人限期完成,对未落实或没有完成的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要健全重大村务公开透明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定期向镇党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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