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县财政每年按照人均7元以上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根据省里相关规定逐年提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县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0万元;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5.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6.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不包括县慈善总会安排的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慈善总会安排的资金,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提出救助建议名单和金额,县慈善总会予以直接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3.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
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5.县审计局和监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6.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救助资金的及时发放。
7.县残联、总工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8.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是通报当年医疗救助情况;二是研究确定特殊病种二次救助;三是研究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的;
2.贪污、挪用、扣压救助金及利息或收取贿赂的;
3.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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