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教职工、学生均可到本校图书馆(室)办理借书证、阅览证,凭证借阅书刊。借书证、阅览证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遗失作废。
二、教师凭借书证借阅书刊,期限为一个月,职工为十五天,如未看完,可以续借。
三、学生以班为单位ban证,证领回后应贴好照片、填写班别、姓名,统一交图书馆(室)盖章后方生效。学生借书期限为一星期,如未看完,可以续借。
四、凡学生课外阅读活动或教研室需集体借阅书刊,须经教导处批准,方可借出。
五、教职工、学生借书逾期不归还,图书馆(室)管理员有权催还,情节严重者除催还及收取罚款外,可取消借书资格。
六、学校图书(室)的报刊、杂志、配套书、工具书和珍贵书籍等仅供教职工、学生查阅,未经批准一般不予外借。特种书籍应分范围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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