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建议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责任追究的最终意见,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书面决定应当送达被追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并派专人与被追究的医务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收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事前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事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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