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确保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作如下规定:
一、专人保管。局各类印章和介绍信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司印和开具。
二、印章刻制。局内设机构刻章须经党组批准、局属事业单位刻章须凭上级批文,交由办公室统一刻制,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刻制。
三、印章审签。凡使用局印章的,须先经办公室审核后呈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批,涉及重要内容的须经局长审(签)批。使用党组印章的,须经党组书记审(签)批。使用机关支部印章的,须经支部书记审(签)批,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党组书记同意后再审(签)批。
四、司印管理。凡加盖局印章的公文、材料、表格、证明等应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资料均需在司印时留存一份备查,并做好登记。
五、介绍信管理。局介绍信一般仅限于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外联系非经营性工作时使用,原则上任何人不得携带使用空白介绍信。
六、开具内容。局介绍信由专管员填写,局长审批。其中联系单位、持介绍信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联系工作事项、有效期等均需填写明确,介绍信经审批并加盖局行政公章后方有效。
七、管理规范。使用局印章、介绍信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工作纪律处理,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它。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介绍信管理使用原则上也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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