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机关请(销)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手续办理:因事因病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工作的安排和交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以内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旷工2天的,扣除相应工资;旷工超过10天的,除按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定扣除奖金外,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二、正常请假审批:提出请假必须填写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及以下的由科长审核(科长本人请假1天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科长及分管领导审核(科长请假2天及以上的,局班子成员半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申请表应交局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向局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三、延长假期续批。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领导先行告知,获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以旷工论处。
四、假期人员管理。科长、副局长请假出省的,必须向局长报告去向;局长请假出省的必须向区两办及区主要领导报告去向。上述人员请假期间应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五、法定假期说明。对有资历享受年休假、探亲假而未享受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奖金按局考勤制度和区党政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定执行。假期内遇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作请假天数计算。
请销假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并作为效能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本制度自200x年2月1日起实施。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