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阅后的试卷(答题册)统一存放于任课教师所在系备查,至少存放四年。试卷按学年度、以及课程考试时间先后顺序存放。试卷存放时应进行清点,履行登记手续。
1.评阅后的试卷(答题册)要按学生自然班,从学生学号小到大的顺序装袋。随卷(答题册)要附空白试题、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成绩公布后,学生一般不查阅试卷。如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本系开设课程须向本系提出申请,系主任批准并安排有关教研室主任(教师)查阅,非本系开设课程须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部批准,由课程所在系安排查阅。
第九条 所有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及相关人员查询成绩时,只听取意见、转达意见,不能应其要求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为检查教学质量和阅卷质量,学院在考试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样复查,复查发现的问题,由教务部协商系解决。
第十一条 考场规则按照《xx科技大学城市学院、xx外语外事职业学院考场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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