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对违纪学生处理暂行规定
一.目的: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
为规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能文明进校、文明上课、文明休息、文明进餐、文明保洁、文明活动,让违纪学生能接受教育,改正错误,特制订如下规定:
二.范围: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即视作“违
纪”,具体如下:
⑴在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不听指挥,破坏团结,造成影响者;
⑵聚众打架闹事者;
⑶涂鸦墙面,乱抛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⑷破坏学校公私财物,后果严重者;
⑸破坏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育秩序者;
⑹不遵守考试规则,有作bi行为者;
⑺有旷课、逃学、逃夜行为等违纪行为;
⑻对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后,态度恶劣,不思悔改者。
三.违纪学生处分
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和本人应负责任,经教育后对错误行为认识程度,
可对学生分别进行如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
对屡教不改者,视错误情节,可送工读学校,触犯治安法规者,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分”手续
1.对学生处分应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表”,并附上本人的检查、调查材料、旁证材料。
2.年级组长、班主任对违纪学生提出处分建议。
3.政教处作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行政会。
4.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5.由政教处实施对学生处分,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五.“处分”撤消手续
1.一般受到处分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并将申请交班主任教师。
2.年级组将学生申请和年级组意见和有关材料报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班主任、年级组意见,根据被处分学生表现,向学校行政会提出是否撤消处分意见。
4.学校行政会作出决定由政教处具体实施。
《暂行规定》的公布之日是实施之日,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