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地温空调取用水资源实行长期监测制度。地温空调用户应在运行期间每旬对水温、气温、埋深进行监测,每月将取水、回灌水按相关的水质标准进行水质分析,并由卫生防疫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温空调用户每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运行记录、监测报告及水质合格报告,如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当申请人停止取水,需要封填水井时,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用水户按要求进行封填。需要维修的,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地温空调用户进行监督检查。地温空调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封闭水源井。
(1)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水权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3)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规费的;
(4)回灌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水质规定要求,或者退水水质达不到三类水排放标准;
(5)发现异常情况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社会重大影响或者恶劣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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