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学科技及医学教育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医学科技教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专家在各类医学科技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评估中的作用,我局将组建涵盖医学类各主要学科的佛山市医学科技及医学教育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规范专家库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医学科技及医学教育专家负责我市各类医学科技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疗技术项目准入和重点、特色医学专科(专病)建设的评审及论证,并为我市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工作的发展提供论证和咨询。
第二章 专家入选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对入库专家的管理要求并认真履行入库专家的工作职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三)获得高级职称3年以上;
(四)本科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四条 优先入选条件:
(一)在本专业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导师;
(三)已入选各类科技评审专家库(如省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人员;
(四)曾获省科技进步奖和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项目完成人(排序前2位);
(五)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负责人;
(六)曾获省级科技计划立项的课题组主要成员(排序前2位)和市(厅)级科技立项的课题组负责人;
(七)取得博士学位者;
(八)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第三章 专家推荐办法和程序
第五条 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办法。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学院校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六条 被推荐人员实事求是填写推荐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加意见盖章后统一报送(区属单位由区卫生局统一报送)佛山市卫生局。
第七条 我局根据入库条件遴选符合要求的人员组成佛山市医学科技及医学教育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八条 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评审活动,将统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以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必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价和论证。如果专家库成员当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立项,则不得参加该次评审活动。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不得泄露评议、论证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确认的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对在历次评审工作中认真负责,信誉良好的专家我局将予以褒奖;对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有违科学道德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专家我局将记录在册,并作为以后抽取专家参加评审论证时减少其获选率的参考依据,违规两次以上者将被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为一周期,期满后由我局重新组织推荐审核工作并确定新的专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