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政府文件: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按程序处理后送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全局性、综合性及重大方针政策方面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2、县政府办公室文件:按程序处理后送主任签发或审核后送县长、副县长签发。
3、会议纪要:按程序处理后送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受县长、副县长委托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仍由县长、副县长签发,涉及到“人、财、物”的需政府办主任审核后再呈县长、副县长签发。
㈤印刷。凡未按程序签发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付印。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坚持“谁主办、谁校对”的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股编号,拟稿主办单位人员负责校对、付印。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股在对文件用印前,应对文件的印刷和装订情况进行复核。
㈥发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由县政府办信息调研股按照发文范围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发送,未联网单位由行政股负责发送纸质文件。急件应按要求时间发出,发县级部门的文件可由政府办或承办部门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到指定地点领取;需通过机要渠道发出的文件按要求办理。
三、办结和归档
承办人员对办理中的公文,要定期进行清理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所办文件是否办结。已办结的文件,应及时移交有关科室,年终向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移交归档。
四、密级公文处理
密级公文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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